(2012年6月8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城建环资工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9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城建环资工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2018年4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城建环资工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工作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环资工委或本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围绕常委会的工作中心,做好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为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人大代表做好服务,当好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工委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四条 工委内设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本工委的对口联系部门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池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池州市水业投资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池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池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池州分公司、中国铁塔池州市分公司、中石化池州石油分公司、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池州管理处、池州九华山机场分公司等。
第六条 本工委工作职责: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与本工委有关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二)组织草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文稿,提请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审议或审定。
(三)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常委会审议议案做好准备。
(四)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对口联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问题进行调查,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工委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工委有关的议案和建议。
(六)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草拟专题报告,为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供依据。
(七)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交办的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及其它工作。
(八)与省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和各县、区人大对应工委保持经常性联系,互通情况,协调工作。
(九)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围绕相关工作重点和中心工作,提前组织相关调研,提出建议,为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策提供依据。
(十)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处理有关来信来访。
第七条 本工委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工委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主任不在,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委员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事先请假。
第八条 工委召集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题和主要事项通知工委委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本工委委员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变更,请于每年1月底报工委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工委会议主要讨论和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决定工作计划、总结、专题材料等;
(二)讨论安排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四)研究上级人大城建环资工委交办的相关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事宜;
(五)讨论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工委有关的议案和建议;
(六)讨论本工委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工委举行会议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列席会议,也可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工委举行委员会议由工委办公室围绕议题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对口联系单位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加强工委的自身建设。全体工委成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人大业务知识,坚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做到依法办事和依法监督,严格组织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本工委组织活动时,应请委员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工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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