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大概览 > 制度建设

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06 16:10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201268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城建环资工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3719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城建环资工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工委同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协助常委会做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工委与对口联系单位通过文件资料交流、参加会议与重大活动和负责人互访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工委同被联系单位的文件、资料等应相互交换。如发现有关单位制发的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及时通知该单位纠正,必要时可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条  本工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可邀请有关单位参加或列席;对口联系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活动,应邀请工委派员参加。

第五条  本工委审议或研究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决议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参加或书面征求意见。有关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邀请本工委委员参加调研和座谈论证。

第六条  本工委进行执法调研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在调研中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意见,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可听取对口联系单位工作汇报;如有必要,可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安排有关单位报告工作。

第八条  对口联系单位对本工委交办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及信访件等,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回复结果。

第九条  对口联系单位向本工委提交重要报告或建议,工委应认真研究答复。

第十条  本工委应将对口联系单位的重要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为主任会议、常委会监督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一条  本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对口联系单位联合组团到外地学习考察和调研。

第十二条  本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口联系单位负责人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