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称本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对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负责。本工委工作范围包括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地方志、食品药品、地震等方面。
第二条 向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且与本工委有关的议案和建议。
第三条 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建议等进行督办。
第四条 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与本工委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政策规定进行初审,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初审意见。
第五条 协助常委会检查同本工委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跟踪督查,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参加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安排的考察、专题调研活动,并提出报告。
第七条 加强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听取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加强与教科文卫领域的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认真处理好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九条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征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将修改意见及时上报。参与并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相关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等活动。
第十条 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十一条 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相结合。
第十三条 工委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工委举行会议时,工委组成人员须出席会议。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工委主要负责同志请假。
第十五条 工委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的工委成员参加方能举行。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工委会议的日期、议题应提前三天通知工委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工委成员可就本工委工作范围内的问题提出建议,可将其列入工委会议议题。
第十八条 工委召开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资料,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工委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会公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决定工委会议的会期、议题及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条 工委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重大问题须经主任办公公议提交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常委会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本工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有关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等,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个别访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本地实际,制订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邀请他们参加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九华山风景区人大工委的联系;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沟通;保持与兄弟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重点地联系市人大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反映的重大问题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组织工委组成人员到基层考察或调研时,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不断强化本工委自身建设,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工委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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