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同市地方志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台、市教体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档案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安广网络池州分公司、池州学院、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安徽交通技术学校、池州电大(以下简称教科文卫部门)的工作联系,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委同教科文卫部门通过交流文件和资料、参加会议、负责人互访及其它形式,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三条 工委和教科文卫部门印发的重要文件、制定的规章、编写的资料、公开和内部发行的刊物等应相互交换。
教科文卫部门印发的文件,工委如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若发生违法事件和其它重大事件,教科文卫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工委。
第四条 工委召开重要会议,邀请相关教科文卫部门派人参加。根据所联系部门的重要会议、活动通知,工委视情况派人参加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和举办的重要活动。
第五条 工委审议研究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决议以及配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有关法规意见等,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六条 教科文卫部门应向工委通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工委组织对教科文卫工作进行调查、检查和视察时,教科文卫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对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八条 工委和教科文卫部门视工作需要,可联合召开会议,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或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 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可对重要的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必要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对交办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意见、建议及人民群众的信访件,教科文卫部门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回复报告结果。
第十一条 教科文卫部门提请工委研究的重要报告或建议等,工委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工委可召开教科文卫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工委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向教科文卫部门通报本办法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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