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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6 16:20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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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清退、销毁、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保密制度和规定,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严谨、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公告  适用于发布人大代表、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罢免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决议、决定  适用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三、议案  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案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四、建议、批评和意见  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

八、请示  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九、批示  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办法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

一、秘密等级  涉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方。

二、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紧急电报应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该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  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文件”的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版头之下,横线之上。“函”的发文号应当排列于版头之下,横线之下居右侧。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由发文机关的领导人审批签字。

六、标题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种类。位于主送机关或正文之上,居中排列。

七、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列。

八、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九、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时间  一般应当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应当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十二、加盖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含联合发文),应当加盖部门印章。印章必须与署名相符。加盖印章页必须有正文,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处理。

十三、抄报、抄送单位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的上下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

十四、印制版记  由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组成,标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发日期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五、公文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八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等文件,应在标题下方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的日期。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直接行文,对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一般不直接行文;按照法律规定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行文。

第九条  对外联系工作,请示报告,答复工作,通知有关事项等,一般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行文。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以各自名义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市内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及与业务有关的市直单位直接行文。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相互行文。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与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可联合行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也可联合行文。

第十一条  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二条  公文的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

一、收文的办理

(一)签收  来文统一由办公室收发人员拆封(标明由常委会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收启的除外),并逐件清点签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绝密件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人收拆。

(二)登记  应当将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密级、份数、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

(三)分发、拟办  应当根据来文内容和来文单位的要求,以及收文单位的有关规定,将公文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急件随到随分。凡分发范围明确的文件,由办公室收发人员直接按规定分发;凡范围不明确的或需要批办的文件,送办公室分管负责人签批拟办。

(四)送阅  按照规定和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办公室秘书科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和延误。凡需组织传阅的文件,按以下办法组织传阅:

1.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紧急、重要公文,根据文件内容,应先送主管领导。

2.送阅文件,要分级分类分夹呈送。涉密文件、急件和特件要设专夹及时分送,并作出明显标志,文件传阅后应当日退回。

3.凡传阅的文件,阅后应签署姓名和时间,不得横传,及时退回。

4.离退休老干部阅读文件,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阅读。

送阅的文件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泄密。文件传阅结束后,要进行简单分类,以便年终归档、清退、销毁。

(五)批办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批示应注明主办与会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牵头和商办。承办部门要履行签收手续。

(六)承办  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应当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办理。对需要报请领导批示的重要公文,应及时上报,需要办理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并代拟文稿的,应将办理意见和代拟文稿一并上报。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办理的公文应做到件件有结果,并向交办领导反馈情况。办结后应在原文上作简要注明,以备查阅。

二、发文的办理

(一)公文的起草

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常委会、办公室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起草;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需以常委会党组、常委会、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由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负责起草。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语句通顺,文字精炼,用词和标点准确、规范。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1”,第四层为“(1)”。

4.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起草文电,一律使用规定的发文稿纸,填写文件标题、主送单位、抄报(送)单位、拟稿单位、日期、拟稿人和核稿人姓名等栏目。

(二)校对审核

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应当认真细致地校对审核。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常委会、办公室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审核;重要公文应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其他公文一般由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

审核的内容:

1.是否确需行文,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3.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4.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5.文种使用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语句是否通顺。

已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内容需作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三)审签

公文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签发公文应当用钢笔或毛笔。签发公文应遵循下列程序:

1.常委会党组公文,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党组授权的同志签发。

2.常委会公文,由主任或授权的其他副主任、秘书长签发。

3.常委会机关党组公文,由机关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4.常委会办公室公文,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5.各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室公文,由其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签发。

6.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7.联合发文,应当由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会签。

《会报》《文件汇编》等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送阅材料、简报等,由提供材料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审定。

(四)格式校核、登记编号

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常委会、办公室文件,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校核格式、标引主题词和登记编号。各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室的公文自行编号、登记。

(五)印制

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印制文件、材料,由办公室依缓急程度,统一安排付印。公文打印稿由拟稿部门负责校对,并由校对人在底稿上签名。发出的公文应加盖相应印章。用印要端正清晰,上不压文,下要骑年盖月。

(六)分发

公文由拟稿部门负责分发;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一般由办公室分发。

第十三条  传递秘密级以上的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不得密电明复,或者明、密电混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和计算机传输。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按时将公文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立卷,相关单位如需要可保存复印件。

第十六条  各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室形成的文件,应按规定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七条  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如请示与批复、底稿与印件、主件与附件、来文与复文、来电与复电、文来电复、电来文复,会议文件材料等,档案管理人员都要收齐归档,打印件要一式二份,随原稿存档;传真件应复印归档。

第十八条  应归档的公文、材料,由经办部门按立卷归档要求,负责整理交档案室;常委会领导参加或列席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内外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由领导分管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立卷归档要求,及时整理交档案室。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重新整理。归档时间,一般在当年的第一季度交上年文件。

第七章  清退与销毁

第十九条  “三密”文件,发给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由领导同志分管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清理交办公室秘书科;发给各工作委员会和驻会常委的,由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清理交办公室秘书科;发给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由办公室秘书科直接收回。

其他资料一般不清退,由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集中管理,按规定时间统一集中送指定地点销毁。

第二十条  办公室秘书科一般每年三月份向市委办公室清退文件。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每半年向秘书科清退一次文件,需继续留阅的文件,可在清退后另行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文件清退后,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核对与注销。销毁秘密公文,要逐件登记造册,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送到指定地点,由两人以上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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