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实现人大机关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人大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各种会议、活动和机关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改进和加强市人大工作的依据,是全市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档案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工作接受常委会办公室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省人大档案部门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之一。应在档案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使用、设备、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章 档案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机关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属办公室秘书科领导。
第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全部档案;对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办公室各科室的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为档案利用提供服务;做好档案的统计、保密和安全保护工作;定期向市档案局移交永久保存的档案。
第三章 档案保管期限和归档范围
第八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第九条 确定保管期限和立卷归档范围的原则如下:
(一)反映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池州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保管期限列为永久。主要包括:
1.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常委会主任会、机关党组会、秘书长、室主任会等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软盘或光盘)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2.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
3.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文件。
4.全市人大工作会议及由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文件材料。
5.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等领导参加的执法检查、调查、视察形成的材料。
6.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出访和接待国家领导人、外国议会代表团的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带、录像带。
7.人事、机构、编制、党员、干部等综合统计报表,组织沿革材料、大事记。
8.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机构编辑的出版物。
9.会计报表、房屋设计图纸等基本建设资料。
(二)在较长时间内对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保管期限列为长期。主要包括:
1.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的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市内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
2.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函件。
3.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人事管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文件材料。
5.机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季度或一般的工作计划、总结、简报、送阅材料、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6.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会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7.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等一般的调查研究材料。
8.财会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
(三)在一定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
1.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讨论记录、大会秘书处的各种通知、会务安排等材料。
2.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一般行政、事务性文件材料。
3.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发文登记本、联系工作介绍信存根。
4.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非本机关主要业务但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归档时间和档案的接收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由经办部门按立卷归档要求,负责整理交档案室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等会议材料,在每次会议闭幕后;执法检查、视察等监督活动形成的材料,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办公室等编号文件,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各科室当年形成的工作材料,于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归档。
对于有特殊原因不能于第二年三月底前归档的材料,需征得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同意,确定归档时间。
第十三条 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期限接收档案。如有不按立卷归档要求整理的,应退回有关部门重新整理;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对逾期未移交档案的部门应进行催办。
第五章 档案的整理
第十四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特点,为便于保管和利用档案,整理采用以下分类方法:
(一)会议类: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常委会中心组学习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形成的档案,按会议的年、届、次排列和编号。
(二)综合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作机构(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科室)形成的档案,按部门机构、内容分别排列、编号。
(三)党务人事类: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机关人事和评选表彰形成的档案按年度内容排列编号。
(四)议案建议类:会议期间议案、建议按年度、号数排列编号;闭会期间的议案建议按年度、内容排列编号。
(五)评议类:工作评议、述职评议分别按年度排列编号。
第十五条 声像档案可分为:录音、录像、照片、软盘、光盘等几类。
第十六条 财会档案、基建档案单独分类。
第十七条 为便于计算机检索,提高准确性,会议类、综合类、党务人事类、议案建议类、评议类档案均按一事一卷方法立卷,编制案卷目录。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形成的档案,在未移交前应设专柜保存,档案和日常工作文件不应混放。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全部档案,设立单独库房保存。
第十九条 应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档案保护与管理设备,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纸质材料档案、声像材料档案等不同载体类型的档案,应分别保管。
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档案提供利用制度,包括利用范围、方式、要求、批准手续等。
第二十二条 档案原件的提供利用,要严格按照提供利用制度办理有关手续。需要批准手续的,由借档者报请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再到档案部门借阅。
第二十三条 档案部门应做好提供利用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登记的工作。
第八章 档案的统计、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档案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档案接收登记。
第二十五条 档案部门应定期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立档单位、保管档案的数量、提供利用情况、移交情况、鉴定销毁情况等)统计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档案部门应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档案的保存价值、保管期限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保管期限的规定,档案部门应对本机关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在机关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主持下,由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已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保存或销毁意见。需销毁的档案要报经机关领导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室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定期向市档案局移交档案。移交的档案应符合市档案局接收档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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