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成立保密委员会,具体负责机关保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有关保密工作制度和措施。
(二)确定本机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三)负责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和管理工作,组织机关的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不定期地开展对各科室保密工作的检查,特别是对要害部门部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负责与市国家保密局的业务联系和其交办的保密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负责对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六)每年召开一次保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本机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机关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
第三条 机关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的保密工作。做好新调进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工作。
机关各科室配备的经管国家秘密专职和兼职人员(保密员)具体负责本科室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配备和调整机关经管国家秘密专职和兼职人员,应按有关保密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政治审查,报机关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密件的保密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密件的保密应做到既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又充分发挥密件效用,便利工作。
(二)密件的定密。常委会和机关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载有秘密内容的文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密件上明确标注。
(三)密件的复印和汇编。密级文件不得复印、汇编。复印密级文件,按规定登记、编号、办理签收手续,用后统一收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须经制发机关或者其授权单位同意后汇编。汇编本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发行范围,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文件的密级、期限和范围确定,并按密级文件管理。
(四)密件的收发。机关收发室和各部门收到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签收、登记手续。签收、登记、封发密件,要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及时查清,按规定范围及时分发。
(五)密件的传递。密件的传递应通过机要渠道,严格履行签收、登记手续。
(六)密件的阅读、传达。按照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得自行横传,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不得泄露密件的内容。分发给各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派专人负责送阅。常委会领导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文件由专职档案员负责送阅。密件应在办公室阅办,不得带回宿舍和其它场所。
(七)密件要确定专人保管,存放在机关档案室专用柜里。因工作需要借阅密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八)密件的清查、清退、销毁按以下要求办理。
1.各科室领取或收到的密件应当定期清查、清退。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间的,一般密件各科室每季度应清查、清退一次;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阅、办后及时清退。
2.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应及时送交档案室登记、送阅和保管。
3.机关各科室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交档案室集中送定点纸厂统一销毁,不得作为废纸出售。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由档案室交市保密委统一监销。
第六条 会务工作保密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参加会议人员领取密级文件要履行签收手续。
(二)会议使用的密级文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会议结束时,应及时清退收回密级文件。确需留用的,应登记,用完后退回档案室。
第七条 通讯传输保密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传送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电报或文件,必须通过机要途径,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或无线通信设备传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明传电报和普通传真电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复。密码电报不得印成文件下发,不得复印、留存和传抄。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二)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存贮、传输、处理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信息载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秘密文件进行管理。
(四)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第九条 宣传、接待工作的保密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各部门对各自需要公开报道的稿件和出版的书籍、刊物应进行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二)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所接触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我市的活动安排、讲话,按照规定没公开前,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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