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0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2018年8月1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向主任会议汇报议案和有关事项的工作,明确汇报形式和汇报重点,提高主任会议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任会议主要听取与常委会会议有关的议案、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常委会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涉及常委会工作并经主要领导提议讨论的重要事项的汇报,以及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题报告等。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议程,由秘书长根据征集的意见,提出建议,报常委会主任确定。秘书长根据会议议程,确定各项议题的汇报单位;办公室及时通知汇报单位,并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书面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及列席人员。
第四条 汇报单位应当于主任会议举行的2日前,将汇报材料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汇报单位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汇报人。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担任汇报人。
汇报人应当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汇报内容,能够回答主任会议成员提出的询问。
第六条 汇报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楚,通俗易懂。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汇报材料,应当另拟简要汇报提纲作口头汇报。
向主任会议汇报的材料格式应规范统一。在材料第一页的左上角用四号黑体字标注“市X届人大常委会第XX次主任会议材料”,正文标题的下方用三号楷体字注明汇报单位名称。
第七条 常委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方案,由办公室负责汇报。汇报应当对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方案作简要说明。
第八条 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市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初审报告由财经工委汇报。汇报的重点:报告的重点内容,主要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一府一委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作简要汇报,提出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
第十条 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承担执法检查工作的工作委员会汇报。汇报的重点: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原因;改进工作的主要建议;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人选工委汇报。汇报的重点:提请任免的原因;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能提出的问题的解释或者处理预案。
第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由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由常委会人选工委和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汇报。汇报的重点:本年度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办理情况;议案及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情况;办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议案和事项,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汇报。汇报的重点:提请审议或者决定该事项的必要性;该事项的主要内容;有无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和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可由秘书长在表决前向主任会议汇报。汇报的重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总体审议情况;有无提出重大意见;可否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根据《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施行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的有关意见,可以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形式,交市“一府一委两院”办理。“一府一委两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适时组织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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