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1日池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9日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3年8月29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8年8月20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提高审议质量,增强审议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自身素质,依法履行职责
1.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人大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提高依法履职能力;要端正会风、严肃会纪,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要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告知秘书长;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向本组召集人请假。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在《常委会会报》上予以反映,并在每年年底将全年出席情况予以通报。
2.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报告人,应当是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二、围绕工作大局,选好审议议题
3.常委会要根据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重点、有计划地确定审议议题。
4.“一府一委两院”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于每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需要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建议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书面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全年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计划安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并向社会公布。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情况,确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调整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应根据年初确定的审议计划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审议议题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应及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前,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有关机关应在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报告文本和参考资料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将有关会议材料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做到格式规范,简明扼要,篇幅适度。
三、做好审议准备,提高审议质量
6.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可针对审议议题邀请有关专家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
7.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会前视察、调研等活动,或围绕议题自行开展持证视察。并在认真阅读相关材料、细致调查研究、深入分析思考的基础上,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8.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初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计划和主任会议的要求,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针对相关议题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作为会议参阅文件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
9.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听取报告,审议时抓住审议重点,充分发表意见,提高议事效率。
10.根据会议议题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有选择地开展会中视察或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进行咨询、询问,以增强对相关工作的了解,提高审议质量。
四、加强检查督促,增强审议实效
11.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整理,形成《审议意见》,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审阅,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后,交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12.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委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重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13.“一府一委两院”应认真办理审议意见,一般应在交办后的两个月内办结,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一府一委两院”应将办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书面报告印发全体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办理过程中如确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不能如期报告的,应在办理期满五日内书面告知常委会办公室,说明未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提出进一步办理的计划;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后,将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国家机关。
14.常委会应依法加强审议意见的督促落实工作。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审议意见的催办、督办工作,并将督办情况及时向常委会分管主任汇报;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可以适时听取有关办理情况的汇报,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常委会可组织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初审意见,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15.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将全年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门报告。
16.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17.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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