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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议案和报告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06 15:31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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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市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3716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2018813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工作,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室要根据常委会工作报告,综合研究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有关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于每年第一季度拟订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上款所列各项工作要点,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告和议案的,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报告的,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与上述机关沟通情况,督促其按照计划,按时提出报告和议案。

第三条  办公室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委会会议建议议题及召开时间,书面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九华山风景区人大工委。

常委会临时召集会议,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

第四条  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为会议审议提供相关参阅材料。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应邀列席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根据常委会会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九华山风景区人大工委的代表联络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包括帮助约见有关人员、组织座谈会、提供会议场所、整理会议记录、打印有关材料等。

 第六条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结合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和报告,安排相关的法制讲座和其他专题讲座,为审议工作提供知情知政的信息。

第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前,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将专题工作报告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经修改后,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提请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报告和任免案送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有关材料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特殊情况不能按前款规定时间送交有关材料的,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建议将该议题列入以后的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九条  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报告的重点:

(一)有关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十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或者其他重要财政经济报告等,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其有关部门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报告的重点:

(一)上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二)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市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四)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预算收入进度及资金入库情况;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情况;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情况;预算支出执行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效率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预算收支变化以及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情况;预算调整情况;决算情况;

(五)本级财政及有关专项审计情况;

(六)其他需要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的事项。

决算审查报告由财经工委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报告的重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原因;

(三)改进工作的主要建议;

(四)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和解释的建议。

第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任免的机关按照规定要求向常委会提供书面材料及说明。说明的重点:

(一)提请任免的原因;

(二)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

必要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书面报告。报告的重点: 

(一)代表议案的受理情况;

(二)代表议案处理过程中与代表沟通的情况;

(三)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属于政府系统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书面报告;其余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书面报告。报告的重点:

(一)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办理情况;

(二)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情况;

(三)办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四)进一步做好办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报告和说明,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楚,通俗易懂。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应当另拟说明和报告提纲作口头说明和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时,市人民政府1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同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委会副秘书长、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同志必须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发言,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如实记录,由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整理形成审议情况通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市人大代表、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需要交办的审议意见,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7日内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将研究处理情况送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适时组织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必要时,根据《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在常委会会议上组织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条  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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