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大概览 > 制度建设

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8-12-06 16:15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20127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民宗侨外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43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民宗侨外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侨外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为使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参照《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并结合本委员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宗侨外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研究办理民族、宗教、旅游、侨务、外事、对台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市宗教局(民委)、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对台事务办公室、市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和其他部门的涉外事务,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法律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当好参谋助手;积极配合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民宗侨外委员会(工委)开展的立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第三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民族、宗教、旅游、侨务、外事、对台(港、澳)等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研,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条  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与本工委工作职能有关的议案或建议。

第五条  检查有关民族、宗教、旅游、侨务、外事、对台(港、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第六条  联系与本委员会有关市政府职能部门,了解和掌握民族、宗教、旅游、侨务、外事、对台(港、澳)等方面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有关民族、宗教、旅游、侨务、外事、对台(港、澳)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做好具体工作。

第七条  办理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密切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省、市人大代表,了解现状、把握动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第八条  加强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联系,听取有关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

第九条  根据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或主任会议的研究意见,负责组织或参加对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参加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安排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并根据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并组织好市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活动,认真做好组团外出考察和涉及侨务、外事、对台(港、澳)的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接待、受理本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来访来信。

第十三条  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工作。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委员会研究问题和作出决定提供资料、政策法律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并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七条  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但主任不在岗时,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一般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委员会成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参加方能举行,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可就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问题提出建议,并要求主任将其列入委员会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部门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资料,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到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十四条  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不论是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还是调查研究、处理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第二十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十六条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通过各种形式与有关方面的代表和群众联系,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围绕市委的重点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的有关议题, 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委员会工作职能相关问题,通过深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时,可就地邀请相关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与政府对口联系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保持经常性联系。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或进行某项专题调查研究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员会应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工作委员会联系,积极参加其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争取业务上的指导和支持帮助。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要加强与省内兄弟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以及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组织的联系,互相交流,不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围绕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初制订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报告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要在工作中摸索积累经验,不断加强政治思想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在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常委会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