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2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
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12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8年5月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一、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工委)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与市直农口单位(以下简称农口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我市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联系工作单位。农工委负责联系的市政府农口单位:市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扶贫办。
三、召集联席会议。农工委与农口单位应保持经常性联系,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农工委组成人员和农口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内容是互通年度工作计划,征求需要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和内容,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问题。联席会议可由农工委或市政府农口单位提议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分管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副主任或农工委主任召集。
四、互相列席会议。为及时了解农业与农村工作动态,征求有关工作意见,农口单位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或举办重要活动,应及时报告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或农工委,根据需要可邀请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或农工委负责同志参加。农工委召开重要会议,也应邀请农口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五、日常工作联系。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组织开展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视察、检查、评议和调研活动时,农工委应将相关活动安排的主要内容、方法和要求等有关事项提前通报农口单位。农口单位接到农工委通报后应做好相关准备,积极配合支持,并协同做好具体组织工作。对在这些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农口单位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或农工委报告办理结果。
六、征集法律、法规草案意见。农工委转交农口单位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农口单位应及时研究办理,按时复告。
七、办理议案、意见和信访联系。对市人大代表提出涉及农口单位工作的议案和批评、意见、建议,以及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批文、农工委转交的人大代表和群众信访的函件,农口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八、互送文件、资料。农工委的工作规则、联系制度、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以及其它材料,应分别印发农口单位;农口单位在向市政府报送有关文件、材料(简报、情况反映、信息、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时,应同时抄送农工委。确需农工委答复的,农工委应及时研究答复。
九、不定期走访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农工委及农口单位可不定期开展互访活动,交流工作,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十、根据工作需要,农工委和农口单位可联合组织开展参观考察和学习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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