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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宣传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6 16:17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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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8日市人大常委会

秘书长、室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激发机关干部职工撰写人大工作新闻稿件的热情,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多写稿、写好稿,在机关内部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人大宣传工作的浓厚氛围,从而提升我市人大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同志

二、奖励标准

1.国家级媒体。被《人民日报》、《求是》、《中国人大》、《人民代表报》采用的稿件按110的比例实行稿酬配套奖励;被其他国家一类报刊采用的稿件,按16的比例实行稿酬配套奖励。

2.省级媒体。被《安徽日报》、《安徽法制报》、《江淮》、《江淮法治》采用的稿件,按18的比例实行稿酬配套奖励;被其他省级媒体采用的稿件按14的比例实行稿酬配套奖励。

3.市级媒体。被《池州日报》采用的稿件按12的比例实行稿酬配套奖励;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综合稿或长篇通讯(字数在2000字以上),按16的比例实行稿酬配套奖励。

三、稿件要求

1.媒体性质:本办法所指媒体暂定为具有正式刊号的纸质媒体(包括内刊);

2.稿件内容:正面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人大工作;

3.体裁形式:通讯、消息、评论、访谈、图片、理论或调研文章等。

4.其他:对一稿多投或主要内容无较大修改分别发表的稿件,按发表的最高级别媒体的标准奖励;媒体采用的稿件须是原创稿件,转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机关内部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被采用的稿件,只作一次奖励;与其他单位人员合作完成被采用的稿件,不列入奖励范围;国家一类报刊以党委宣传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奖励程序

1.(一式两份)到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科登记;

2.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财务工作程序及时审批和兑现奖励。

本办法自20131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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