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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06 16:06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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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4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财经工委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8726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财经、预算工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池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预算工委)与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经、预算工委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担负着履行好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监督工作的责任,需要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相互协调,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为推进我市财政经济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第三条  财经、预算工委对口联系单位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共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市税务局、池州供电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池州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池州海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统计局池州调查队、金融系统、保险系统。

第四条  财经、预算工委与对口联系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每年可适时召开对口联系单位座谈会,主要是交流工作,通报情况。

第五条  对于事关我市财政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财经、预算工委要组织专题调研,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必要时可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  财经、预算工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组织的重大活动,应邀请有关对口联系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口联系单位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或组织的重大活动,应邀请财经、预算工委派员参加。

第七条  财经、预算工委和对口联系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如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简报、主要报表、典型材料、行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等,要及时地相互发送。

第八条  对口联系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认真落实;对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代表视察、调研、检查、评议等活动,要积极配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和批评、建议、意见,要认真办理。财经、预算工委对于对口联系单位的有关专项工作适时进行督查和评价。对于对口联系单位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提出的要求,财经、预算工委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财经、预算工委不定期组织走访对口联系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对口单位参加相关培训或外出考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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