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财经、预算工委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汇报工作。
第三条 预算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主持工委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预算工委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和预算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预审并提出意见。
(二)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和预算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方面的草案进行预审并提出意见。承担或参与上述方面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
(六)承担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和督办等工作。
(七)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八)研究处理有关来信来访。
(九)承担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等有关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预算工委全体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主持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一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审议和讨论工委职权范围内事项,讨论通过工委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三)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会议议程和重要会议文件,应提前告知或送交工委委员,工委委员如不能参加会议,可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送工委办公室,并向会议报告。
第六条 预算工委工作联系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人大预算工作座谈会。
(二)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适时召开对口联系单位座谈会。
(三)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邀请代表参加工委开展的有关活动。
(四)加强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
(五)加强与兄弟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
(六)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年初拟定全年工作要点,每季度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第八条 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常委会及其分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开展专项调研。
第十条 预算工委办公室职责:
(一)做好工委召开的会议和工委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服务工作。
(二)起草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起草工委的工作计划、总结、调研材料和其他文件。
(三)收集整理有关资料,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和归档。
(四)承办工委日常工作和完成工委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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