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7日池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工委)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池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司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司工委的工作范围是联系、研究和办理人大工作中有关监察、审判、检察、军事和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老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内司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综合上报。
(二)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有关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三)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有关情况的报告,组织开展会前调研工作,及时向主任会议、常委会报告调研情况。
(四)了解、掌握对口联系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执法情况;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的通报。
(五)承办常委会对市直有关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相关重要工作。
(六)督办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研究办理有关内务司法方面涉及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
(七)承办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负责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内司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主持工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委定期、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汇报工作。
第六条 内司工委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研究、决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内司工委下设办公室,承担工委的秘书和日常事务工作。
工委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工委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工委会议研究下列事项:
(一)全年工作计划、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二)有关执法检查、评议和监察、司法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其它有关本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内司工委建立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处理日常工作。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内司工委应围绕工作职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内司工委在工作中应积极与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沟通情况,加强同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和本市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内务司法机构的联系,加强同兄弟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机构的信息交流,不断充实、完善工委工作内容。
第十条 内司工委应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反映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开展视察或调查工作时,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加强内务司法工作中有关重大改革问题的研究;加强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有关机构及专家、学者加强联系,听取他们对工委工作的建议。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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