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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06 16:07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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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7池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为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市人民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我市内务司法工作的开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内司工委对口联系单位是: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池州军分区、市边防检查站、市武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

三、内司工委与联系单位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内司工作的主任或内司工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内司工委对口联系单位的负责同志。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相互通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年终工作总结、执法和廉政方面以及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征求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的有关议题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或内司工委组织开展的有关视察、评议、检查、调研等活动,内司工委应将活动安排和要求提前通知有关联系单位。

联系单位召开重要会议和举办的重要活动,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分管内司工作的主任报告并通知内司工委,根据需要,邀请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和内司工委负责同志参加。

五、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内司工作方面的议题时,有关联系单位应提前20天与内司工委联系,并报送有关材料。

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内司工委负责同志批办的重要信访件,有关联系单位应按照批示要求,依据法律、政策,予以认真办理,需报结果的,应及时报结。

七、联系单位(部队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违法犯罪或受纪律处分,以及工作机构的设立、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内司工委备案。

八、内司工委的《工作规则》、会议纪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发送联系单位。联系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专业性会议主要文件、工作简报、有关案件统计分析资料、专业性法规和政策文本等,应递送内司工委。

九、根据工作需要,内司工委不定期走访对口联系单位,交流工作,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也可与对口联系单位联合组织到外地考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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