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日池州市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法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的具体事务,承担有关立法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具体工作。
(二)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检查督促立法计划和规划的落实。
(三)组织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
(四)参与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工作。
(五)承办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等相关工作。
(六)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七)承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的有关工作。
(八)提出本市有关法规立法解释草案。
(九)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十)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立法专家顾问相关事务的日常管理和联系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安排、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法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主持工委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条 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工委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工委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工委会议研究下列事项:
(一)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三)工委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工委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区人大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六条 法工委建立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处理日常工作。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法工委下设办公室,承担工委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法工委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年初拟定全年工作要点,围绕工作职责编制阶段性工作安排,每季度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第九条 法工委应当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县、区人大常委会及法制机构的联系;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沟通;保持与兄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信息交流。
第十条 法工委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及其分管领导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以适当形式将有关情况向工委委员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法工委应当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强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与市直有关单位及立法专家、学者的联系,切实听取他们对法工委工作的建议。
第十二条 法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