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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8-12-06 16:01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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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3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要负责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工作。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法规案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三)拟订法规案或者其他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法制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法制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议程由主任委员决定,并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会议日期和议程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临时通知。

提交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印发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八条  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法制委员会每位成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法制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人一票进行表决。遇有重大的原则分歧,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负责会议记录、材料整理等工作,并根据情况编发会议纪要。

第三章 法规案审议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人民意志。

第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举行会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允许不同意见充分发表;遇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可以开展辩论。

第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全面审议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和法规案中的矛盾焦点问题。

第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借鉴省内外立法经验,提高审议质量。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说明中予以汇报,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对该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时,法制委员会首先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介绍,然后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第十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法制委员会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采取无异议方式通过,不再进行表决;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行表决;对个别条款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先对该条款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委员提出建议,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进行审议表决。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各项文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的法规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委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综合办事机构,在法规案统一审议中配合法制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83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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