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市四届人大经济和预算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经济和预算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三条 经济和预算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主持工作时,应当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四条 经济和预算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经济和预算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经济和预算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或者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
(三)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报告、计划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调整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四)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五)审议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
(六)适时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情况通报,对计划、预算执行及有关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七)承担常委会交办的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有关工作;
(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调研,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草案;
(九)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不适当决议、决定、命令、指示、规章、规范性文件,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十)对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调研,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一)对有关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二)指导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县(区)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工作;
(十三)研究处理有关来信来访;
(十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济和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三)审议和讨论经济和预算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事项,讨论通过经济和预算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充分讨论,经济和预算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经济和预算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负责处理经济和预算委员会日常工作,决定经济和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议题和时间,对需要经济和预算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进行研究。
第八条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参与有关监督、视察及调研等活动。
第九条 加强与省人大、兄弟市人大和各县区人大财经预算机构以及人大九华山风景区工作委员会的联系,相互学习借鉴,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条 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联系,协同推进工作。
(一)坚持重要会议列席制度。经济和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下列议题,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
3.研究对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评议或者专题询问等工作;
4.研究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草案、预决算草案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规划、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超收安排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工作。
(二)坚持监督工作互动制度。经济和预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执法调研、代表视察以及围绕监督工作开展的专题调研等活动,根据需要请有关部门派员配合工作。
(三)坚持信息交流制度。发挥网上办公平台作用,逐步实现重要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定期组织学习交流,不断改进学风,注重学以致用。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着力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悉心钻研经济法律、法规,着力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
(三)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及其调控应对措施,着力提高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四)认真学习财经预算业务知识,着力提高专业知识在经济立法和经济监督工作中的运用水平。
第十二条 经济和预算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履职能力。
(一)应当按时出席经济和预算委员会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二)应当积极参加经济和预算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监督、视察、调研等各项活动;
(三)应当认真研究经济和预算委员会的重要综合性文稿,及时反馈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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