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2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成员)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工作联系,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主任会议成员工作分工,结合委员所从事领域,划分每位主任会议成员的联系委员。
第三条 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委员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围绕全市工作大局,通过与委员的联系,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二)围绕市人大常委会法定职权,通过与委员的联系,了解委员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监督事项、重大事项、任免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围绕委员参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的活动,通过与委员的联系,了解委员对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围绕代表法的贯彻实施,通过与委员的联系,了解委员对改进代表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围绕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通过与委员的联系,了解群众关注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民生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主任会议成员可采取走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约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委员的联系。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联系委员参加主任会议成员就相关工作开展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议案建议督办、座谈等活动。
第六条 联系委员应强化理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主任会议成员客观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成员对联系委员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建议,要及时认真研究,重要的问题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进行研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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