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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指导县乡人大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06 15:51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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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乡人大工作的联系指导,推动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根据中发〔201518号文件、皖发〔201512号文件、池发〔201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县乡人大工作的联系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县乡人大做好人大代表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的相关工作。

(二)召开人代会。指导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按时召开,并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内容,合理安排会期,健全议事规则,完善审议程序,提高会议质量。

(三)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县乡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人事选举任免等职权。

(四)代表工作。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培训、督办议案建议、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代表履职保障等工作的督促指导。

(五)自身建设。按照中央、省、市委的有关规定,推进落实县乡人大有关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干部待遇、工作保障等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人大工作座谈会,总结工作成绩,听取意见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每届围绕县乡人大工作中的若干专题,组织召开1-2次经验交流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组织1次县乡人大干部培训。

五、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委会会议时,应安排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制讲座、专题培训、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可邀请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加。

六、实行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联系县乡人大工作制度。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每年联系走访县级人大1-2次,每年至少联系走访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1次,并向其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委关于人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通报市人大常委会重要活动和工作安排,听取意见建议,指导、帮助解决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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