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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6 15:52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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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629日池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820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上的联系,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部署事关全局性工作或组织重大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员参加。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有关重要问题时,根据需要,可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决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将实施措施和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发的有关重要文件,以及公布实施的决定、命令等,应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互相通报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和调查研究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研究落实,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会应同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相交流工作情况,保持工作联系。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或开展有关活动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或开展有关活动时,根据需要,可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派员参加。

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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