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5日池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9日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3年8月29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8年2月7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现代化绿色池州创新池州幸福池州建设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定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勤勉尽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熟悉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集体决定问题。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和表达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抓住重点,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常委会会议前,应当认真研读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做好审议准备。会议审议中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慎重负责地行使表决权,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不能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事先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如请假未获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应当将常委会会议的请假、出缺席情况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仪表端庄,佩戴出席证。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了常委会的工作,需要单独外出视察或调查研究时,应事前将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报告,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所在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转变作风,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始终务实履职。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注重公众形象和社会影响,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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