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中共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谈心谈话是指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
第三条 谈心谈话主要是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关心提醒、激励帮助,从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激励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第四条 常委会党组书记每年定期、不定期与常委会党组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并视情与机关党组成员、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常委会党组成员每年定期、不定期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常委会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也可接受党员、干部约定,开展谈心谈话。
第五条 谈心谈话主要内容: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常委会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见、建议;
(二)对常委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建议;
(三)巡视巡察、审计、干部考核、监督检查、信访等发现的需要提醒的问题;
(四)党员干部思想上有困惑,工作、学习、生活遇到困难,需要及时帮助的;
(五)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谈心谈话的;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要集中开展谈心谈话,深入谈心交心;平时要结合工作,开展谈心谈话。
第七条 根据组织规定进行个别谈话或根据需要采用集体谈话方式的,安排人员记录。其他方面的个别谈心谈话,人员、内容、时间、地点由党组成员自行确定。
第八条 机关党组根据本制度开展谈心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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