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依靠市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确保市委各项决策和意图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全面贯彻落实,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核心作用,不断规范和加强向市委请示汇报工作,确保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等涉及全局的重大活动;
(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
(三)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视察、调研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
(五)代表议案、建议、意见中反映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
(六)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使用等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向市委请示汇报的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汇报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经市委研究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至少每年向市委汇报一次人大工作,必要时随时向市委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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