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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12-06 14:42 来源:池州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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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8日中共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池州市委常委会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实行党组会议制度,在市委的领导下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如下重大问题: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和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人事任免等职权中的有关事宜,并就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三)研究和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

(四)研究和讨论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五)听取和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和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提出干部推荐提名的意见。

(七)听取和研究机关党组在履职过程中请示汇报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研究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关工作。研究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九)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每年召开一次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要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党组成员要按照规定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议题内容,党组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第九条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方可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二条  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四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三条  党组书记要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监督。党组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支持、互相信任、互相监督。 
    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组的权威,坚决执行党组会议的决定。党组成员对党组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组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要注意对会议内容保密。党组会议讨论的有关人事和其他涉及机密的内容,除经党组同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违反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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