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8月1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事项的处理,提高议事效率,根据《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或提出的意见、建议,若需转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经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整理形成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
第二条 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所列事项和意见,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所列事项和意见的督办工作。
第五条 对“一府一委两院”办理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结果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要求重新办理。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和“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经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第七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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