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9日池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8月29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的范围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下列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代理: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常委会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代理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相应的副职中推选。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代理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相应的副职中提名。如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另提人选,另提的人选先任命为副职,再决定由其代理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决定代理检察长的,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九华山风景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三)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等组成人员;
(四)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等组成人员的职务;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撤销职务的,分别由原提请人或提请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案。
被提名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代表资格依法终止或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担任的常委会职务即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下列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辞职: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因到达任职年限界限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组成人员职务的;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因故不能担任市长、副市长职务的;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院长、检察长职务的。
第三章 任免的程序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下列原则:
(一)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九华山风景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不超过9名,从对口领域、行业人士中选配,一般市人大换届后一次性配足,因工作调离的届内可个别调整。委员人选涉及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应事先分别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二)决定任免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等组成人员,由市长提名。新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等组成人员。
(三)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
(四)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
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的人事任免案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常委会工作机构。逾期送达的,安排到下一次常委会会议。
人事任免案内容应包括提请机关的书面报告,任免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和任免理由等。撤销和罢免职务的,由提请机关提交书面报告,提供调查结论材料。
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机关领导应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委托熟悉情况的其他人员到会说明。
第十条 市人大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由本人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拟任人员范围是:
(一)市人大常委会。新提名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各工作机构的副主任,九华山风景区人大工委的主任、副主任应参加考试。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平级交流且已参加过考试的,可以不再考试。
(二)市人民政府。新提名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参加考试。换届时继续提名人选、组成部门之间交流提名人选且已参加过考试的,可以不再考试。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新提名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参加考试。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以及机关内部平级交流且已参加过考试的,可以不再考试。
省管干部以及由市委、市政府等有关机关单位转岗至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人员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命题的范围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和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公务员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公共法律和相关法律基本知识,并根据考试对象的不同相应增加考试内容。
考试的命题、阅卷等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承担,试卷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拟任人员的具体考试成绩由内司工委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般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完成。
第十二条 拟任命县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到会作供职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需要查清的,提请机关立即调查核实后报告情况;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主任会议可决定暂缓表决,待提请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任命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该人选仍适宜担任原拟任职务的,可再次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任命。连续两次提请任职未获通过的,本届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交付表决前提请人或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市人大常委会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事项,采用电子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
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先进行免职表决,再进行任职表决。
任免表决,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对任命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署名。
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九华山风景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本人接受任命书。任命的其他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提请机关负责人代领代发任命书。
第十六条 任免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书面通知提请机关,并抄送有关单位。同时,在常委会会报上刊登,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人事任免案未通过前,拟任命人员不得提前到职,也不得提前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改变名称、机构性质发生变化或机构合并后重新组建的,由原提请人或提请机关,报常委会注销、备案或重新提请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机构名称改变,而基本职责范围没有变动,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应当由原提请任命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九华山风景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逝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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