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4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20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不断提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
第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组织督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测评设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项。经测评,满意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不满意;其它情况为基本满意。测评结果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并向“一府一委两院”通报,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测评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向办理机关发出补充办理或重新办理的书面通知。办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充办理或重新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常委会对补充办理或重新办理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仍不满意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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