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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6 15:47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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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9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3829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分别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安排公民旁听。

第三条  公民旁听分为申请旁听和推荐旁听两种方式。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自愿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也可以委托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推荐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安排旁听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10天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和接受公民旁听申请的方式。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发布公告。

第五条  要求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5天前、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登记,申请旁听。路途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可以采取信函或传真形式提交申请和身份证、介绍信复印件。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报名情况后,根据公民的申请顺序、旁听者的代表性以及会议议题的需要等,拟定旁听人员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同意后,于会前通知相关公民旁听会议。旁听公民于会议召开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旁听证,以信函或传真形式报名的公民在领取旁听证时应出示申请材料原件。

公民申请旁听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七条  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安排10名左右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可以安排8名左右公民旁听。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公民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旁听须知》。《旁听须知》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  旁听公民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有意见的,不得当场发言或散发材料,但可以在会议期间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旁听公民进行座谈。

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为旁听公民提供部分会议材料,并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对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经整理后,可以以会议简报等形式反映,或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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