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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建市人大代表专业小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6 15:46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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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作用,调动代表利用专业特长履职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专业小组是指市本级人大代表按照专业或行业特点组建的活动小组。

第二条  代表专业小组组建本着发挥代表专业特长、充分尊重代表意愿和每位代表只参加一个小组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代表构成情况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意见,暂设财经、内务司法、城环与交通、教科文卫、农业和农村、旅游等若干个代表专业小组。

第四条  代表专业小组成员须在人选工委向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相关工委遴选。

每个代表专业小组由59人组成。同行业代表人数过多的,在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剂。同行业代表人数不足的,可以由相关工委按照专业需要提出人选,由人选工委征得代表本人同意后确认。

第五条  代表专业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两名。组长和副组长可由各工委在该组代表中提名,小组的第一次会议上应到会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也可在第一次会议上由代表们互推,应到会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

组长负责主持小组的各项活动。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代表专业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可受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议题的会议。

第六条  代表专业小组应当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积极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专项议题以及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提供建议、意见,督促国家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七条  代表专业小组可采取下列形式开展活动:

(一)召开座谈会或者专题研讨会;

(二)开展专题调研;

(三)持证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了解属于该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工作,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各工委应该本着便于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原则,加强对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的指导。

各工委应指派专人担任代表专业小组的联络员,具体负责小组活动的联络和收集活动计划、总结材料等工作。

第九条  代表专业小组依照本办法开展活动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推诿拒绝。

代表专业小组进行视察调研,需要向有关国家机关了解情况的,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应予以配合。

代表专业小组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与代表见面,并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报告。

代表专业小组形成的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有关的调研视察报告,由相关工委负责印制作为该次常委会会议参阅材料。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形成的有关报告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该组联络员收集汇总后,交人选工委按规定处理。

表专业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或开展一次调研、视察活动。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可以形成有关报告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经费由人选工委会同常委会办公室列入每年的代表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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