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大概览 > 制度建设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6 15:57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2005531日池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829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8820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采取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政府规章和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正式文件、起草说明以及相关背景资料。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承办,重要事项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主要承办:对备案文件进行登记、编号、分类,提出办理建议;按照职责分工,将备案文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涉及两个以上机构职责范围的,同时分送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备案文件进行立卷归档;每年二月向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汇总情况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工作审查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等。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承办:审查职责范围内的备案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对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备案文件,会同常委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提出审查意见。对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备案文件,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或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建议人。

第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适当。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经审查认为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二)责成本级人民政府变更或者撤销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常委会按备案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对规范性文件作出撤销或部分撤销决定的,应及时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备案文件制定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员。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同备案文件报送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督促按时报送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每年131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市人大常委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向备案文件报送机关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