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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人大信访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06 15:58 来源:池州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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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3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人大信访工作,着力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中央、省市委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人大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泛倾听社情民意,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推动全市人大信访工作创新发展。

2.坚持依法处理、注重实效。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努力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人大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相结合,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运用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推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责任单位认真履行程序性、实体性办理责任,推动信访事项得到有效解决。

4.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主动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完善思路举措,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不断开创全市人大信访工作新局面。

二、切实加强信访受理和交办督办

5.进一步畅通和拓宽民意表达渠道,积极运用代表热线、主任信箱、微博、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了解群众诉求,回应群众关切,方便群众表达诉求。

6.信访人采用书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人大常委会反映信访事项,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访机构)统一接待受理。

7.信访人直接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由其自行登记受理并答复信访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送信访机构统一办理。

8.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阅读群众来信,耐心听取群众陈述,及时、准确地登记信访人基本信息和信访诉求。

9.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阅批重要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制度,推动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10.信访机构受理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转办、交办:

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机构依法受理并协调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共同研究处理;

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处理;

属于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对来访者引导其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对来信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涉及县(区)国家机关、组织的,转交县(区)人大常委会办理。

11.以下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只登记,不受理、不转送、不交办:

信访人越级来访的;

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

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终结的;

其他不具备受理、转送和交办条件的情形。

12.信访机构交办信访事项,采用单件专函交办和多件清单交办的方式进行。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专函交办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批示的信访件,本级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反映的信访事项,以及其它重要的信访事项,以单件专函方式交办;其他信访件,以多件清单方式交办。

13.承办单位对信访机构专函交办的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答复信访人并向信访机构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延期办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对特殊信访案件,要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14.切实加强信访督办工作,健全督办机制,创新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推动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15.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督办、调研督查、会商、协调、听证等方式进行。

16.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活动时,将重要信访事项的督办纳入活动内容。

17.督办工作要突出重点,着重针对专函交办未按期报告、信访事项处理不符合法律或政策规定、信访人诉求合理但久拖不决等情形进行督办。

18.对转交县(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信访机构要主动与其工作部门加强联系,充分沟通,共同督办。

19.探索建立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的机制,发挥代表广泛联系群众、宣传解释法律政策、协助督办信访事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

20.对报结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应当认真审核,提出是否结案的意见。符合结案条件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结案;不符合结案条件的,退回补办或重办,并提出办结时限,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切实加强综合分析和信息研判

21.信访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信访情况综合分析和信访反映突出问题的专题分析,为常委会了解民意和依法履职提供有益参考。

22.建立信访信息收集、汇总、研判和报告制度。信访机构应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和上下级人大信访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信访动态,加强信息交流和分析研判,对发现可能引发集体访、异常访、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对接待的重大集体访和异常访,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23.信访机构应对群众信访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为常委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24.推进信访工作与信息化深度融合,主动对接全国网上信访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访大数据,加强综合分析和精准研判,注重从信访事项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前瞻性意见与建议,不断提升信访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25.人大信访工作在常委会党组统一领导下,纳入党委政府大信访工作格局,接受同级信访联席会议协调指导。

26.信访工作列入常委会总体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统一部署。适时向主任会议汇报,提请研究重要信访问题。

27.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同志组成,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为成员单位,其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常委会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召集与主持,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28.常委会机关应制定重大集体访、异常访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处置机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果断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做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的信访维稳工作。

29.加强信访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设立专门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保障信访工作经费,落实信访岗位津贴。加大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信访干部队伍。

五、附则

30.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办理人民来信工作流程及质量标准细则(试行)》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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