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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发布时间:2018-12-06 15:40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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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9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820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一、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内容: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会务组负责具体工作。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选举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六)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

(七)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选举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组织宪法宣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

十、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十一、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人少于2人(含2人)进行单独宣誓,宣誓人3人以上(含3人)进行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宣誓人中确定一人担任领誓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上述第六项所列人员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在宣誓人中确定一人担任。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上述第七、第八项所列监察委员会委员、法官、检察官由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宣誓,集体宣誓时由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一人担任领誓人。

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时,由任命机关领导人员一人担任领誓人。

十三、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奏唱国歌

十四、宣誓人员中配有制服的工作人员应当着制服,其他人员着正装。

十五、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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