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7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更好地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简称议案)。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书面建议;(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交的议事原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处理的;(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建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对口督办的原则,协调、商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为每件议案、建议的督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关统筹、协调、服务工作。
督办工作对象是指议案、建议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主办、协办部门和单位(简称承办单位)。
第四条 督办机构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议案、建议办理进展,适时组织开展督办工作。
第五条 督办工作按照“主任会议集体督办、常委会负责人领衔督办、督办机构跟踪督办、人大代表问效督办”的工作机制对议案、建议进行督办。
(一)主任会议集体督办。被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为议案的,作为主任会议集体督办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牵头督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工委做好具体工作。
(二)常委会负责人领衔督办。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若干件为重点督办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领衔督办,相关督办机构负责做好具体工作。
(三)督办机构跟踪督办。相关督办机构要发挥工作对口、业务熟悉的优势,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跟踪督办机制。
(1)督查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是否明确、议案建议办理制度是否健全、“登记、研究、办理、答复、审核、回访、总结”工作程序是否到位、承办人员是否确定。
(2)及时了解代表对所提议案、建议办理答复的意见,并将代表的后续意见整理交承办单位。同时督促承办单位主动同代表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3)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要求重新办理的,在代表写明理由及建议的基础上,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商相关督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重新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发出督办通知书,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限期一个月内答复。相关督办机构继续做好督办工作。
(4)督促承办单位建立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台账,将应当解决而受条件限制暂不能当年解决的议案、建议,经领衔代表同意后下一年度继续办理,直至解决为止。
(四)人大代表问效督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组织代表对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视察和检查,代表可视情对有关机关、单位负责人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议案、建议办理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议案、建议答复会,或进行专题询问。相关承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代表听取办理报告并表达意见,或进行询问。必要时,可现场对议案、建议办理的满意度开展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对办理总体不满意的,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在答复会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工作评议时,将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列为工作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组织代表对往年议案、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视察,防止办理工作重答复、轻落实。
第九条 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就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向代表通报。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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