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中共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池州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做好统筹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机关党总支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机关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
第八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机关党总支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机关党总支和党支部的作用。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副书记和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指示和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健全党组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作1次全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是党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等,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健全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切实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党组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健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具体按照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外出报备制度。
第十八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以党组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或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以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简明扼要的说明;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方可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指定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六条 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党组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党组要求,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围绕党组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分解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党组作出报告。
第三十条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由常委会办公室人事科承担具体督促检查工作,并会同有关机构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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