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号
《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已经2025年7月1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公布。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
(2025年7月1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九华黄精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华黄精生产、加工、经营、科研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九华黄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华山山脉天然生长的多花黄精和使用该种种质资源繁育、种植的多花黄精,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
第三条 九华黄精产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品牌引领、科技支撑、绿色高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将九华黄精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九华黄精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制定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九华黄精的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九华黄精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九华黄精加工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天然生长的九华黄精和九华黄精林下种植的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九华黄精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布局、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促进九华黄精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链条化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九华黄精产业发展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九华黄精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做好九华黄精优质种苗的培育、繁殖和推广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九华黄精资源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天然生长的九华黄精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等进行保护。
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九华黄精保障性种苗生产基地、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
鼓励通过租赁、承包、入股、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方式扩大九华黄精种植规模,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庭院等空闲地块种植九华黄精。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九华黄精种植技术规程,加强对九华黄精种植的指导,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控草改土、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
第十条 九华黄精生产、加工和经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九华黄精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种植、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九华黄精及其产品全程可追溯。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九华黄精质量安全和可供追溯信息的记录、保存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九华黄精生产、加工、仓储等标准化建设和检验检测规范化建设,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等制定有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支持和推动九华黄精加工基地、销售地、集散地和产业园区建设,完善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推动九华黄精产业集群集聚发展;鼓励利用电子商务、消费新场景等拓展九华黄精营销渠道,促进产销对接。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九华黄精品牌展示和宣传推介,推动九华黄精产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九华黄精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加大九华黄精产业研发投入,搭建九华黄精产业技术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用对接。
鼓励、支持九华黄精生产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开发加工九华黄精食品、药品、保健品、生活用品及其衍生品,提高产业附加值。
第十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政策激励等措施培育九华黄精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九华黄精生产经营主体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九华黄精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运用。
鼓励、支持和推动九华黄精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开展品牌建设,增强九华黄精品牌市场竞争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销售冒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
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挖掘、整理九华黄精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九华黄精传统工艺的保护和传承,弘扬九华黄精食药文化。
支持九华黄精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鼓励九华黄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研学、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九华黄精产业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机制,引导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九华黄精产业实践教学基地,培养繁育、种植、管护、加工、科技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人才。
第十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和促进九华黄精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有利于九华黄精产业健康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九华黄精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条 对在九华黄精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九华黄精产业发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池州市九华黄精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0月31日在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朱文明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池州市九华黄精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背景依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深入实施池州市农业产业化“1+3+6+N”三年提升行动,加快推进池州特色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在广泛调研和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池州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
(二)起草过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及时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就九华黄精立法暨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多次调研,通过看基地、走访龙头企业和重点经营主体,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产业发展现状,征求产业发展意见和建议。专班先后赴湖南省怀化市、娄底市进行考察学习,并参阅云南三七、吉林人参等特色产业发展促进条例,汲取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形成《条例(草案)》初稿。9月11日,市政府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并书面征求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产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9月16日,市政府李军副市长主持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9月18日、19日,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最后形成《条例(草案)》报市政府常委会议审议。9月3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池州市九华黄精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市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行业自治、产业链与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第二章种植与加工,共8条。主要内容是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种苗管理、种植保护、生态保护、龙头企业培育、工艺改进、深加工研发和质量创新平台。第三章质量与监管,共6条。主要内容是标准体系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质保制度、质量标准体系、信用体系、质量监管、特许商标保护和监督管理。第四章品牌与宣传,共5条。主要内容是产业链拓展、产品宣传、品牌建设、文化宣传和文旅融合等。第五章服务与扶持,共10条。主要内容是市场建设、储备物流建设、产销服务、特色产品优惠政策、人才建设、财政支持、金融保障、资金监管、风险防范及表彰奖励等。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条。主要内容是法律责任和其他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是对概念释义和本条例生效时间进行了规定。
关于《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审议结果及
论证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年7月1日在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 军
市人大常委会:
4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二稿予以肯定,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认真梳理意见,会同农工委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开展了深入研究论证,修改形成《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表决初稿)》(以下简称表决初稿)。6月上中旬,就表决初稿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直、贵池区有关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同步书面征求市人大代表、市工商联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6月16日,再次修改完善。6月18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进一步完善,形成《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6月19日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报告。期间,法工委对总的征集到的80余条意见建议均进行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论证修改内容
表决稿共二十三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关于体例结构。围绕九华黄精生产、加工、经营、科研等活动,强化产业全链条要素保障,按照总则性规定、产业规划、种源保护、繁育种植、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服务保障、研发创新、市场主体培育、品牌保护运用、文化传承、人才支撑、金融服务、激励等次序重新排列条款。
(二)关于总则性规定。一是进一步突出立法目的,删除“规范九华黄精产业的相关活动”表述(表决稿第一条)。二是优化九华黄精定义,规定“本条例所称九华黄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华山山脉天然生长的多花黄精和使用该种种质资源繁育、种植的多花黄精,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表决稿第二条第二款)。三是强化政府职责,加大扶持力度,明确要求“制定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表决稿第四条)。四是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九华黄精加工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天然生长的九华黄精和九华黄精林下种植的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表决稿第五条)。
(三)关于野生九华黄精保护。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增加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九华黄精资源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天然生长的九华黄精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等进行保护”的内容。(表决稿第七条)
(四)关于种植规范。一是九华黄精的种植要求根据其作为农产品、食品、药材的不同用途而有所差异,目前国家质量管理规范限于中药材方面,未包含九华黄精的全部用途,因此删除“按照国家质量管理规范”表述。二是增加“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控草改土、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的内容,从种植源头体现绿色高效的基本原则。(表决稿第九条)
(五)关于质量安全和品质保障。一是整合修改二稿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作为表决稿第十条,规定九华黄精生产、加工和经营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和如实记录、保存全程可追溯信息,并增加“质量安全”作为部门指导和检查的内容(表决稿第十条)。二是整合修改二稿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作为表决稿第十一条,并优化有关表述,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九华黄精生产、加工、仓储等标准化建设和检验检测规范化建设”(表决稿第十一条)。
(六)关于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整合修改二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为表决稿第十二条,并将“建设九华黄精加工基地、产业园区和交易市场”的内容优化表述为“支持和推动九华黄精加工基地、销售地、集散地和产业园区建设”,增加“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作为产业集群集聚发展的促进主体。(表决稿第十二条)
(七)关于市场主体。一是增加“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水平”的内容。二是鉴于“创新型企业”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前提条件且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删除“创新型企业”表述。(表决稿第十五条)
(八)关于人才支撑。进一步明确、充实九华黄精人才工作的具体内容,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九华黄精产业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机制,引导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表决稿第十八条)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语句、文字作了修改完善。
二、未吸纳的意见
部分审议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未吸纳到表决稿中。一是修改二稿第二条第一款的“生产”修改为“种植”。“生产”特指农业生产,包含了九华黄精种苗繁育和九华黄精种植、管理、采挖全过程,较“种植”范围更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表决稿仍作“生产”表述。二是修改二稿第十一条“保证九华黄精及其产品全程可追溯”存在难度。该条是对九华黄精及其产品全程可追溯的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并上升为法规规范,目前农业农村部门已制定推广了相关制式表格,且操作简便,应用较为成熟。
按照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时限有关要求,衔接九华黄精扩围等工作,法规实施时间拟定于2026年1月1日(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法制委认为,表决稿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