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5日池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8月29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8年8月20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下列方式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
(一)本着就地就近、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由各选举单位对本区域市人大代表编成若干代表小组,在此基础上,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代表小组制度,每一位主任会议成员联系2-3个市人大代表小组。
(二)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市人大代表制度,充分考虑基层代表的工作及行业性质,科学合理确定每一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市人大代表若干名。
(三)每年年初,根据全年会议议题和市人大代表的专业、行业性质安排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听取汇报、开展专题调研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
(五)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评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或安排其负责人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联系走访基层市人大代表不少于1次,通过联系走访,了解收集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听取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到县、区、厂矿、农村开展调研、视察、检查等活动,可邀请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必要时可列出专题,委托代表就地进行调研。
(八)每月的15日(根据节假日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待代表日,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轮流直接听取来访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反映的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答复来访代表。
(九)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寄送《中国人大》《江淮法治》《池州人大》、常委会会报和有关文件、材料,以便代表了解情况,开展工作。
(十)市人大常委会应经常了解代表的活动情况,注意总结交流经验。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九华山风景区人大工委通过下列方式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
(一)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在安排县、区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或开展其他重要活动时,可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
(二)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安排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处理市人大代表对辖区内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三)根据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联系本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组建市人大代表小组,也可与县、区人大代表联合编组,并积极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渎职行为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后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并限期报告结果。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市人大代表在履行职务中受到阻挠或遭受打击报复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依法支持代表参加各项活动。代表履行职务的期间,其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列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误工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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