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0日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原则同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若干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商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送到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
第五条 被邀请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可根据会议议题,持代表证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和建议,准备会议发言。
第六条 代表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列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给予误工补助。
第七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应自始至终参加,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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