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0日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主任会议原则同意)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市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或办公室信访科受理。
人民群众的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以下称信访科)统一接待。信访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处理不服,经信访科多次接待仍不能息诉的,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
第二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市委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批示交办的信访件,信访人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来信,在皖全国人大代表及省、市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由信访科受理。
第三条 收到在皖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收到信访人反映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反映在皖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市人大代表问题的来信,信访科受理后转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信访科收到的需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依照职责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科提出办理意见,报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各工作机构办理。
第二章 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五条 信访科对信访信息每季度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的重点是:来信来访反映的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民主法制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信访科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和建议,通过《信访摘编》的形式进行反映。
第三章 信访件的交办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专函交办信访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信访批示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机关、组织专函交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机关、组织专函交办:
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件;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信访件;
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却久拖不决的信访件;
其他应由市人大常委会专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市人大常委会专函交办信访件的具体事宜由信访科负责承办。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专函交办以外的信访件,由信访科逐件登录,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单独或者开列清单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
第十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经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信访科应及时向有关机关、组织通报情况,提请有关机关、组织依法采取措施,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对长期到市人大常委会缠访、闹访的人员,信访科应排查分析,定期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四章 信访办理情况的反馈
第十二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专函交办的信访件,市人大常委会应在收到信访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不能按规定办理期限反馈办理结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说明情况,办结后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开列清单统一交办的信访件,信访部门应在收到信访件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专函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信访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不能按规定办理期限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说明情况,办结后及时反馈。对信访科开列清单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信访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信访科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章 信访件的督查
第十五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信访办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或者派人督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科及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承办。
经分管领导同意,信访部门应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汇报、接受督办,也可以和承办单位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信访的催办、督办等工作,可以视情况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与承办单位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信访办反馈的信访件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需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上报;对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的信访件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经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做结案或者暂不结案处理;
第十八条 信访科每季度在《信访摘编》中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各承办单位对信访交办件的办理情况,年底对全年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反馈率低的承办单位,信访部门应作为重点进行督查。
第六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办
公室负责人为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为成员单位,其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参加联席会议。必要时,可以请市委政法委、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和各县(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相关信访事项的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其主要任务是:听取信访部门对来信来访情况的通报;听取有关部门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形势和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信访工作的重点;提出做好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信访科是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
第七章 信访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各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漏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者馈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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