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5日池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9日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掌握人大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主任书面请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自始至终参加会议,一般不得请假。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有关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审议,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公务或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电话或函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便于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及其各工作机构工作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了常委会的工作,需要单独外出视察或调查研究时,应事前将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视察和检查要深入实际,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参加各工作机构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遵守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带头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坚决反对腐败;到外地视察和调查研究时,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轻车简从,注意节约。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