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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06 16:2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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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池州市人大机关印章、介绍信的管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管理

(一)市人大机关印章包括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两种。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

(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人大机关党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印章等,由常委会办公室人事科管理;市人大专委会及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印章分别由各专委会、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下设科室的印章,由各科室负责人保管。

(三)实物印章、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及存储介质必须置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带离办公室。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实物印章或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及存储介质外出的,需由秘书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方可带出。印章外出使用完毕后,必须在回单位的当天交回。

(四对于因更改单位名称,或因原印章磨损不能继续使用而要求制发新印章的,均要在新印章启用后及时将其原有印章收回。

二、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发出的请示、报告、呈报表、函件及其它需要用印的事项,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印章。

(二)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函件及各类审批表,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颁发的各种奖状、荣誉证书及有关证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决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印章的事项,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印章。

(三)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人事调动、劳动工资及各类审批表,机关党组决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机关党组印章的事项,使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印章。

(四)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函件及各类审批表,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颁发的各种奖状、荣誉证书及各类证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决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办公室印章的事项,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

(五)机关各部门印章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定用印范围。

三、使用印章的审批

严格用印批准手续,凡不符合用印批准手续,擅自用印者,要视情严肃追究责任。

(一)使用常委会党组印章,由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或授权党组成员的秘书长批准。

(二)使用印常委会印章,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批准。

(三)使用印常委会机关党组印章,由机关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四)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五)使用市人大各专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印章,由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六)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下设科室的印章,由各委、室负责人批准。

四、介绍信的管理

(一)凡联系工作、考察学习、进修、开会,需要开具行政介绍信、证明信的,必须经相关工委、室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开出。

(二)一般情况不允许对空白介绍信盖印章。特殊用途需先盖印后填写的,必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逐页编号,并留存根备查。多余的介绍信事后回收。

(三)各种介绍信、证明信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作为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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