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5日池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9日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3年8月29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8年8月20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保障和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1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各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拟定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进行回答。
第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九华山风景区人大工委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可以安排公民旁听。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实施机关应向常务委员会汇报贯彻执行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四)在紧急情况下,准许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五)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同志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印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别由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办理。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主任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批办重要的文、电和来信来访;
(三)负责各方面的联系、接待安排和外事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其他日常工作,以及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秘书长、室主任会议,其他需要临时列席的人员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室主任会议主要研究处理机关的重要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办公室负责办理常务委员会的文书处理、会议安排、来信来访、档案管理、来宾接待、保密保卫、行政事务、机关人事工作以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研究室。
研究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研究室的主要职责是: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地方人大工作以及有关社会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工作,负责内部刊物编辑、发行工作;收集整理和交流人大工作信息;承办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研究室主任主持研究室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调整,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聘请专家担任顾问。
第三十条 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一)对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做好准备;
(二)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
(三)检查了解和研究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有无抵触,如有抵触,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有关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与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七)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也可以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审查报告或修改意见的说明;
(八)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处理有关的来信来访;
(十)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还负责按照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办理人事任免和选举工作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或无效。
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组织起草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建议名单;
(四)成立本次会议秘书处;
(五)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的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正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以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代表工作机构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有关活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本市各地视察工作时,可以采取邀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地参加等方式,以便了解代表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寄送常务委员会报、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在本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应责成有关承办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调查。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同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八章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促进各方面的工作。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应当围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实施,常务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调查研究和视察取得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报告。
第四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之前,常务委员会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就地进行视察。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视察的内容、方式和参加人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综合性的视察,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专题性的调查研究和视察,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其他部门负责安排。
第四十七条 调查研究和视察中发现的问题,一般应反馈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研究处理;需由市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的,由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处理,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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