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5年9月4日池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城镇化的推进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电梯已成为群众不可或缺的乘行工具。目前,我市在用住宅电梯共6252台(使用10年以上的共1130台),并继续呈现持续增长态势。由于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涉及多方面的权利义务,监管环节多、责任链条长,同时,我市存在水系发达、潮湿多雨、城区地势不高等客观因素,对住宅电梯的土建、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上位法的框架下,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更好保障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24年,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建专班启动条例起草,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条例起草工作。2025年2月,成立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负责同志任“双组长”的领导组,加强立法统筹协调,4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于4月和7月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通过赴县区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网站公告等方式,征求市和县区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业主代表和电梯行业协会、维保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意见建议280余条。法工委认真研究吸纳修改建议,借鉴其他市立法经验,开展了5次全面修改和多次局部完善,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论证指导,形成法规文本。9月,条例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不设章节,共二十七条,围绕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流程环节排列条款。
(一)关于总则性规定(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宣传教育、电梯保险等内容。一是明确住宅电梯为“住宅楼、商住楼住宅安装使用的公用电梯”。二是强化政府职责,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当做好将住宅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等工作,派出机构和乡镇政府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明确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四是规定住宅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文明乘梯意识。五是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和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住宅电梯综合保险产品,促进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关于住宅电梯设计和工程建设(第八条至第九条)。一是针对我市住宅电梯存在底坑积水、一梯多户不合理配置导致电梯故障易发频发、超负荷运转等情况,规定组织制定住宅电梯选型配置指导意见、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提出电梯配置意见、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根据指导意见和设计要求配置电梯等源头强化举措,推动住宅电梯土建设计、选型配置更加合理、适当。二是规定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和达到电梯机房隔热通风防尘、底坑防潮防水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不少于五年,明确土建工程排水渗水等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和住宅电梯安装工程验收时满足通信信号全覆盖、配备温度调节装置、故障监测系统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等条件。
(三)关于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交付使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一是规定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由资质单位进行,禁止转委托和变相转委托。二是规定住宅电梯的质保期。三是规定住宅电梯有关资料的转交、存档。
(四)关于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乘用人、检验检测单位(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一是规定使用单位的确定原则、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开展安全评估的情形和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的处置方式。二是对维护保养单位和乘用人的义务以及禁止行为作出规定。三是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告。
(五)关于费用筹集(第十九条)。一是对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改造、更新和大修、中修所需费用,区分有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出资金使用(筹集)规定。二是对住宅电梯应急修理、更新、改造但有关业主意见不一致的情形,规定镇街组织进行商议,确定应急修理、更新、改造和资金筹集方案。
(七)关于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等四类情形的住宅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八)关于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一是对使用单位未保持住宅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底坑无渗水积水和维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等行为设置罚则。二是设置政务处分和兜底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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