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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关于修改<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发布时间:2024-03-28 17:09 来源:池州人大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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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修改<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纪良才主持。

会议对《条例》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拟修改的条款进行了充分审议。会议认为,《条例》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我市河道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障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效保护了河道生态环境,达到了出台《条例》的预期目的和效果。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出台施行后,《条例》部分条款与《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相抵触,且《条例》也还存在部分条款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纪良才指出,维护法治统一和地方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的内容必须修改以遵循上位法的规定,部分内容表述不准确的需进一步明确,针对《条例》中村民自用“少量砂石”的规定要进一步论证修改,把握法规的刚性和立法为民的温度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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