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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1 15:41 来源:池州人大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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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3620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7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101日起施行。现将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公布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811       

 

 



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620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7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池’久满意”营商环境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类开发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每年1022为池州企业家日。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系列宣传、对话、奖励等活动,按照规定进行表彰,营造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尊重企业家价值,珍惜爱护优秀企业家。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科学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完善文旅、教育、医疗、商贸、养老和托幼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

鼓励园区和市场主体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提供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全链条服务。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办理流程。企业开办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集成办理,涉及事项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外,开办企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降低注销成本。

推进市场主体证照事项一网通办、一照准营、一码共享,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推行一照多址改革,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需求,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全面实标准地改革,实施亩均效益评价,建立健全产业用地产出效益评价机制,依法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人力资源精准对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制定、完善和落实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支持政策,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产教融合、工学一体,推进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养与市场主体需求相适应的产业人才。

第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制定和完善企业上市挂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支持政策,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建立健全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聚焦重点产业培育和发展。

地方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有效落实国家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第十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政府采购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鼓励并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第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全流程在线审批、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区域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实施评估的区域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建筑区划红线外,水、电、气配套设施市场主体使用零投入机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基础电信服务、邮政快递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强化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服务中断的预警机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支持市场主体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和共建研发机构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活动。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网点和平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中审批、集成服务。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省级以上开发区经批准赋权的市级审批权限和事项,由开发区集中办理,接受赋权部门监督指导。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建立健全与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协调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十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归集、共享应用,实现数据赋能增值实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制定实行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发现承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电、气过户等配套服务,实现一次受理、同步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实现登记、交易、办税等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涉企登记当日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推行不动产登记费税一次收缴。

探索推行在工业、文旅等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中,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物依法分幢、分层分割登记。

第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诉求收集办理、项目和企业帮办代办服务、服务评价反馈等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参与制定和推广实施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惠企政策直达平台,整合惠企政策,及时发布更新和精准推送。优化惠企政策申报兑现流程,提供一站式网上检索、匹配、兑现服务,推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第二十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监督分线,实行统一受理、限时办结、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市场主体问计求策以及市场主体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协商、听证的机制,畅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渠道。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设集“信用+融资+政务服务”于一体的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维护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入企行政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扰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审查机制,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和行业调解的专业作用,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推行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企业破产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面临的问题。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合规整改中的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激励和绩效考核机制,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追责和问责。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101日起施行。


 

关于《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316日在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江兴来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依据

2019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201910月,国务院制定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就创优一流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部署,特别是去年召开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要求各级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以工作作风的改进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

为全面、准确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健全新形势下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市营商环境办参照周边地市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二、起草思路、过程

(一)起草思路一是加强制度设计。以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围绕市场环境、产业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制度设计。二是固化经验做法。将近年来创优营商环境改革成果,如开办企业“一日办结”、招标投标“一站式办理”“一网通办”等10改革经验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化。三是设置创新举措。自行创设改革举措 4 条,创新设立“池州优化营商环境日”,强化“双招双引”工作,大力实施“指标调度”,推动产学研用融合发展四是细化上级文件。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写入。细化了国务院《条例》和省实施办法15条,重点对鼓励科创、政务服务、激励与监督等方面做了补充。建立健全“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执行合同”等领域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二)起草过程。起草大致分三个阶段:一是认真学习研究了国家和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精神,分析了当前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存在的难点堵点。二是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学习借鉴省内外有关地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池州实际,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市营商环境办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性审查后,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749第一章“总则”部分共计7条(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是一般规定,包括组织领导、主管部门、考核奖惩、宣传引导等内容。第二章“市场环境”部分共计7条(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涉及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企业开办注销、市场监管、融资支持、公共资源交易、保护投资者、信用体系建设等市场环境有关内容。第三章“产业环境”部分共计10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就产业链发展、园区建设、要素资源、科技创新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公共服务、跨境贸易等产业环境相关内容作了规定。第四章“政务环境”部分共计11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服务清单、服务机构以及系统地总结近年来政务服务领域成果,形成机制予以固化。第五章“法治环境”部分共计9条(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主要明确通过法治手段和方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共计4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为保障本条例有效实施作了相关规定。第七章“附则”部分共计1条(第四十九条),主要是法规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及

论证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3620日在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

4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在市人大网站上全文刊登修改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发函(通知)征求人民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单位等意见,组织召开了7场次不同形式、层次、类别的征求意见座谈会,5次以“四不两直”方式到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和部分园区以及企业调研,委托部分市直单位、律师事务所结合营商环境中痛点、难点进行研究,听取市、县职能部门单位、镇街、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省市县三级企业界人大代表、法律顾问、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了解不同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开发园区等的建议和诉求。527日,委托安徽大学法学院组织评估论证,省立法专家给予了全面指导。共收集意见建议220条,积极研究吸纳,会同财经预算工委组织开展了4轮全面修改、10多次局部完善。期间2次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多次书面、电话面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积极借鉴省内外兄弟市经验做法,研究细化有关条款530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条例制定情况汇报,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法工委组织修改后,61再次书面征求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612日上午,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再次完善,形成了《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当天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论证修改情况的汇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论证修改内容

(一)进一步优化法规体例结构,完善规范性表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小快灵立法”的重要指示,落实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表决稿对体例结构作了相应调整。一是不再分章,并从四十四条压缩至三十条。二是上位法已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表述。三是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按照产业政策、规划、用地、用工、资金、服务、保障、奖惩的次序重新排列条款。四是对凡属于国家改革或者中央事权的事项,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统一增加“按照国家规定”前提,如“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表决稿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一是增加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表决稿第三条)二是围绕“池州企业家日”,增加规定政府“组织开展系列宣传、对话、奖励等活动,按照规定进行表彰”,真正体现政府尊重企业家价值,珍惜爱护优秀企业家(表决稿第四条)三是鉴于部门工作属于政府工作范畴,对通篇涉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及其有关部门”作删除处理,凸显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作用

(三)进一步改进市场主体服务举措,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务服务。一是统一规定市场主体证照事项一网通办、一照准营、一码共享”,统一要求政务服务“应当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中审批、集成服务(表决稿第六条、第十四条)二是固化我市创优营商环境改革成果,探索建立上位法未规定但国家有政策或者我市有需要的制度,体现特色,如推行“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不动产登记费税一次收缴”等做法,“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结合我市实际,在工业项目之外增加“文旅”项目建筑物探索依法分幢、分层分割登记,“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审查机制”(表决稿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三是为了解决用工难和培养人才不足等突出问题,在明确强化人力资源保障的同时,规定深化产教融合、工学一体,推进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养与市场主体需求相适应的产业人才(表决稿第八条)四是为了完善融资支持,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制定和完善企业上市挂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支持政”,“建立健全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地方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有效落实国家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表决稿第九条、第十二条)五是针对中小企业反应的保证金管理、政府采购差别待遇等问题,规定实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表决稿第十条)六是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对公用事业服务措施重新进行了表述(表决稿第十二条)

(四)进一步改进监管执法服务。一是增加规定“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监督分线“统一受理、限时办结、跟踪问效”工作制度,加强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表决稿第二十条)二是对照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省法规等规定,细化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关于监管措施的规定,“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针对企业反映的行政执法频繁、标准不一等问题,增加“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建设集‘信用+融资+政务服务’于一体的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增加行政执法推广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和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性手段的规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服务型执法,促进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三是本着“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扰”的原则,对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的内容调整作原则性规定,避免歧义和入企特殊情形罗列不尽(表决稿第二十四条)四是针对中小微企业关于法律支持的需求,增加“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途径”的内容(表决稿第二十五条)五是鉴于涉企强制措施评估涉及基本司法制度,属于国家专属立法范围,将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予以删除,此外将修改稿第七条关于考核奖惩、工作容错的内容分列两条予以规定(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五)整合修改稿中同类内容条款,修改完善后作为表决稿新的条款,并按照逻辑关系、立法技术规范等要求重新排序。具体为:合并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与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与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与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与第三十九条(表决稿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优化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依次调整为表决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其他删除内容。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政府职权范围内事项等内容,表决稿作了删除处理(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此外,还对部分语句、文字作了调整、修改和完善。

二、未吸纳的意见

一是增加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条款。鉴于宪法、监督法等已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有关监督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不再在本条例中重复规定。二是缩小“标准地”改革实施范围为园区。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结合我市实际,现阶段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先行实施,待条件成熟,制度相对完善后,逐步扩大至全市其他区域,考虑立法必要的前瞻性,予以保留。三是删去政务服务事项中“当日办结”“即时办结”等具体时限规定。通过问询相关部门以及“四不两直”方式在办事大厅和部分企业了解的情况,“登记、交易、办税等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涉企登记当日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本省有要求,市场主体也有需求,我市实践中能做到,为了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予以保留。

按照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时限有关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期及议程安排,法规实施时间拟定于2023101(表决稿第三十条)

法制委认为,表决稿比较成熟,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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