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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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