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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03-01 08:14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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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本报记者就《条例》中广大市民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军。
  问:制定《条例》有什么意义?
  答:一方面,随着居民养犬需求日益增多,随之产生的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现象也日渐增多,尤其是犬只伤人、犬吠扰民、排泄物不清理等问题,影响了群众的日常生活,广大群众强烈要求立法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专门规范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2月停止执行,常态化养犬管理工作处于相对空白状态,亟待地方立法予以规范管理。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出台《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条例》制定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本法规于2020年初列入立法计划,在省人大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在市委的高度重视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历经市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法制委组织的多轮论证修改和完善打磨而成。《条例》旨在推动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统一高效”的养犬管理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我们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则,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参考借鉴省内外地市成熟的立法实践,认真按照科学、民主、开门立法的要求,广泛听取、充分吸纳了立法专家顾问,市、县、区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乡镇、街道、社区、小区物业负责人,动物诊疗机构、宠物店经营者、养犬人和居民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吸收了我市养犬管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条例》于2020年10月29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经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问:《条例》的主要特色?
  答:一是遵循了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及社会组织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养犬人自律被放到了首要的位置,《条例》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作了细致的规定,强调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体现了养犬管理城乡一体,但又有所差别。《条例》规定了在本市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同时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对养犬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管理;
  三是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例如对养犬人饲养犬只、携犬出户的众多行为作了具体规范,设置犬只禁入场所,规范了犬只收留、认领与领养,规范了犬只诊疗和经营等等;
  四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增强法规实施刚性。《条例》为了更好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了养犬监督和管理,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置了法律责任。
  问:如何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其一,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广泛宣传,运用报刊、网络平台等进行登载,提升《条例》的知晓度;其二,明确要求政府有关方面制定《条例》的配套规定并及时组织实施,保障法规实施;其三,《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对《条例》的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考察、分析和评价。


(《池州日报》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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