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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19 18: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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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9日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力,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五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应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对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九条  代表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明确清楚,案据应充分合理,方案应具体可行。

第十条  代表联名提出选举、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议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代表议案应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十二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须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团长签署,过半数不足10人的,不得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第十三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议案组。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大会议案组应当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议案,在下一次大会会议举行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送交大会议案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五条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认真审议大会议案组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对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认真审议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代表议案或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闭会后交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议案,市人民政府应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议案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题报告。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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